今年以來,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紀委和省紀委關于查處群眾身邊“四風”和腐敗問題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實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有效遏制基層黨員干部腐敗增量,減少腐敗存量。為更好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市紀委將查處的5起典型問題進行通報。
無為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原主任陳勝華受賄問題。2003年至2012年期間,陳勝華在擔任縣市容局(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縣政府扶貧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周某某等人賄賂款共計3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此外,還收受劉某某等人禮金和購物卡共計13.91萬元(其中退還1萬元)。無為縣紀委決定給予陳勝華開除黨籍處分。無為縣人民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陳勝華有期徒刑五年,違紀違法所得全部予以收繳。
蕪湖縣紅楊鎮崗山村原黨支部書記許才友受賄問題。2010年起,許才友在任紅楊鎮崗山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置換等相關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在崗山村承建土地置換、村血防項目、村級道路工程的胡某某所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8.4萬元,為其謀取利益。蕪湖縣紀委決定給予許才友開除黨籍處分。蕪湖縣人民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許才友有期徒刑五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繁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荻港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原負責人姚有軍貪污問題。2012年至2013年間,姚有軍利用擔任繁昌縣工商局荻港工商所所長的職務之便,以荻港工商所經費困難為由,向轄區內多家企業索要贊助費共9.26萬元,其中8.76萬元未上交單位,用于其個人消費和家庭開支。繁昌縣紀委決定給予姚有軍開除黨籍處分。繁昌縣人民法院以犯貪污罪判處姚有軍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南陵縣水務局水利規劃建設管理站原副主任王昌祥受賄問題。2011年至2013年下半年期間,王昌祥在負責縣內“寶山寺”、“前進”、“紅旗”等小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時,先后收受工程施工方李某某、季某某等人所送現金共計5.3萬元,為其在工程進度款及工程驗收等方面謀取利益。南陵縣紀委決定給予王昌祥開除黨籍處分。南陵縣人民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王昌祥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蕪湖市二運公司原黨總支書記、經理周文彬違規套取拆遷補償款私分問題。2008年9月,周文彬等5人利用管理和處置市二運公司五大隊場地拆遷工作的便利,通過虛報市二運公司會計孫某某拆遷戶頭的方式,辦理房屋拆遷安置手續,套取拆遷補償款18.79萬元,每人分得3.7萬元,共同揮霍2926元。鏡湖區紀委決定給予周文彬開除黨籍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把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推動黨風廉政建設落實到基層。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把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作為紀律審查的重要內容,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層層傳導壓力,堅持“一案雙查”,集中排查一批問題線索,查處一批突出問題。要加大通報曝光力度,充分發揮震懾和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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