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更好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維護憲法權威”。這一重要論斷突出強調了憲法與治國理政的關系。具體到國家治理層面,意味著憲法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緊密相連。我國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以來的實踐表明,只有依托憲法的根本法指引作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才能建立在穩定可靠的制度保障基礎之上。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不僅通過憲法文本肯定治國理政的大政方針、確立中國式現代化的奮斗目標、明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任務,而且從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相結合的高度來引導中國式現代化發展的正確方向,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出科學和合理的制度安排。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根本法治保證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概括了中國式現代化是人口規模巨大的現代化、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的現代化、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走和平發展道路的現代化這5個方面的中國特色。這既是理論概括,也是實踐要求,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指明了一條康莊大道。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用幾十年時間走完西方發達國家幾百年走過的工業化歷程,創造了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長期穩定的奇跡,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開辟了廣闊前景。實踐證明,中國式現代化走得通、行得穩,是強國建設、民族復興的唯一正確道路。
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內容,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必須納入治國理政的制度框架中整體加以推進,而這一制度的基礎就是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憲法作為根本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根本行為準則。憲法在治國理政中起到了定海神針的基礎性保障作用,是治國理政的總章程。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非常全面地闡述了憲法作為根本法在治國理政中的核心作用。他指出:“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成果,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為歷史新時期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制上的最高體現。”憲法作為總章程對于黨和國家事業具有基礎性的保障作用,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只要我們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憲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反之,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這些從長期實踐中得出的寶貴啟示,我們必須倍加珍惜,更加自覺地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
明確了中國式現代化的法律地位和行動綱領
在我國現代化探索的歷史進程中,現代化的發展目標得到了作為根本法的憲法語言的規范化表達,成為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的重要內容。1982年憲法序言提出“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這里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目標是建設社會主義國家,但在“社會主義國家”之前有兩個重要的限定詞,一是“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二是“高度文明、高度民主”。與1978年憲法序言的相關規定相比,雖然1982年憲法沒有用“社會主義強國”一詞,但實質內涵不僅沒有減少,還增加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把物質文明現代化與精神文明現代化有機結合在一起。
黨的二十大報告在總結過去黨的代表大會上的工作報告關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政策闡述基礎上,全面系統地歸納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外特征,提出了中國式現代化的政策主張,闡明了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為到本世紀中葉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了綱領性的行動方案,將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目標實現的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制度邏輯和實踐邏輯有機統一起來,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繪制了具體可靠的時間表、路線圖、施工方案。正是基于現行憲法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內涵的充分肯定,才有了基于憲法規定而不斷形成和不斷完善的具體現代化目標。
黨的二十大報告在專章論述“新時代新征程中國共產黨的使命任務”之后,對現代化的具體領域和具體方面也有了進一步論述。建成現代化經濟體系,形成新發展格局,基本實現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基本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力度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加快軍事理論現代化、軍隊組織形態現代化、軍事人員現代化、武器裝備現代化,加快建設現代化后勤;等等。這些關于“現代化”的要求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國家安全、軍隊、國防等各個方面,集中反映在現行憲法序言所確認的“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具體任務中。現行憲法以“五個文明”協調發展為依托,為中國式現代化指明了具體的發展目標和未來前景,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合法性基礎和行動綱領。
充分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的具體路徑
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基礎性保障作用,必須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特別是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憲法如果在實際生活中得不到有效實施,就不可能發揮自身根本法的作用,也就無法獲得憲法應有的權威。憲法作為治國理政的法律基礎,不僅僅通過憲法文本來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更重要的是要把憲法實施貫穿到治國理政各方面全過程。加強憲法實施工作和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非常重要。所謂憲法實施就是使憲法文本上的各項憲法規定在實際生活中能夠成為評判人們行為是非對錯的標準,并對人們的行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徒法不足以自行”,憲法實施要真正到位,必須有科學和嚴格的監督憲法實施的法律機制。我國現行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具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保證憲法在治國理政中能夠具有法律權威,發揮出根本法的法律效力,必須強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工作機制的建設,特別是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合憲性審查工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只有違反了憲法的行為得到及時糾正,憲法的價值才能得到有效體現,憲法也才能為治國理政的各項工作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國家治理現代化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治國理政離不開法治精神,而弘揚法治精神的最有效制度措施就是遵從憲法的根本法權威,通過規范國家權力關系、保障公民權利,正確處理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關系,科學構建國家治理的法治結構。全面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必須將憲法實施提高到一個更高的水平,更好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責任編輯:王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