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監督,切實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科學性,明確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近日,合肥市政府出臺了《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該辦法自今年10月22日起施行。
加強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監督
《辦法》規定,對列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的重大事項,未按規定提請政府審議或者擅自決策的、未認真進行可行性研究、未按規定提供決策備選方案的、未按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未按決策事項涉及范圍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未按規定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的、未按規定開展銜接協調、公開咨詢、專家論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仍提交會議研究的、提請政府審議時提供虛假資料的都將追究行政機關責任。
對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不符合提會條件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會審議的、未按規定做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審議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印發會議組成人員或者未按規定形成和保存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會議檔案的將追究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承辦者的責任。
研究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做好會前協調等準備工作的、重大事項未按規定集體審議或者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傳閱、會簽或者個別征求意見等其他形式替代集體審議和會議表決的、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會議,未按規定達到半數以上領導集體成員到會的、超越權限決策的、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政府決定、命令決策的將追究重大行政決策責任人員的責任。
辭職、退休照樣追責
據悉,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方式分為:告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等六種。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責任到人、記錄在案、問題倒查的相關機制。不因追責對象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辭職、辭退、退休等免于追究。
出現因重大行政決策失誤而導致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中被撤銷或確認違法的、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在查處安全事故、破壞生態環境、腐敗案件等執紀執法工作中發現存在重大行政決策失誤問題的或在其他工作中發現存在重大行政決策失誤問題的,相關部門應當向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書面提起責任追究建議并移送有關材料。
政府相關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對發現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應當調查而未調查、應當移送而未移送、應當追責而未追責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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