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關系城市的健康發展,也關系基本的民生保障。作為我國城市公共交通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什么是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交通票價如何核定?一起來了解。
什么是城市公共交通?
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利用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關系統、設施,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時間、票價等運營,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
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責任主體是誰?
第五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是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責任主體。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城市公共交通發展保障措施,強化對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統籌研究和協調解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國務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指導。
城市人民政府如何安排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所需經費?
第十三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實際和財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所需經費,并納入本級預算。
國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提供與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相適應的金融服務,加大對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的融資支持力度。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依法參與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保障其合法權益。
城市公共交通票價如何核定?
第十四條規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鼓勵根據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質量、運輸距離以及換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層次、差別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價體系。
制定、調整城市公共交通票價,應當統籌考慮企業運營成本、社會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狀況等因素,并依法履行定價成本監審等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可以轉讓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嗎?
第十八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簽訂運營服務協議等方式,明確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有關服務標準、規范、要求以及運營服務質量評價等事項。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遵守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有關服務標準、規范、要求等,加強企業內部管理,不斷提高運營服務質量和效率。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不得將其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線路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給他人運營。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需要公開哪些運營信息?
第二十條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發車間隔、票價等信息。鼓勵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通過電子站牌、出行信息服務系統等信息化手段為公眾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可以擅自變更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或中斷運營服務嗎?
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或者中斷運營服務;因特殊原因需要臨時變更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或者暫時中斷運營服務的,除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為保障運營安全等采取緊急措施外,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會怎樣?
第四十五條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將其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線路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給他人運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擅自終止運營會怎樣?
第四十八條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終止運營服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陸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