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省稅務局梳理編制了《服務安徽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稅費政策清單80條》,以引導形成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助力加快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安徽。
推動生產綠色轉型
(一)推進工業綠色升級
1.對綜合利用共、伴生礦產資源、廢渣、廢水(液)、廢氣、再生資源、農林剩余物等生產產品銷售,或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規定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對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暫免征收消費稅。
4.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5.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6.促進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對采用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以及使用環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可以減征基金。
7.對企業資產重組符合規定條件的,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重組過程中涉及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變更的,按照規定適用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政策。
8.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
9.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
10.落實國家降低和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
(二)支持加快農業綠色發展
11.對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飼養,林產品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2.對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3.對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企業,按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
14.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15.對符合規劃布點的秸稈電廠,免征土地使用稅。
支持健全綠色流通體系
(三)支持發展公共交通
16.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17.對公共交通車船暫免征收車船稅。
18.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暫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9.對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0.對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土地、港口碼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1.對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稅。
22.對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四)促進公共垃圾處理利用
23.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征收城鎮垃圾處理費,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促進逐步實現垃圾處理產業化。
24.推進垃圾集中回收處理和循環利用,對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勞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的政策。
25.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垃圾處理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6.對向依法設立的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27.對依法設立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堆肥廠等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五)支持污水集中處理利用
28.對于污水處理以及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勞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的政策。
29.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0.對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31.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32.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強化生態環境保護
(六)控制污染物排放
33.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依法依規征收環境保護稅,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
34.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探索以有償出讓方式配置排污權,研究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污染物減排。
(七)支持環保產業發展
35.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36.推進第三方污染治理行業發展,對符合條件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鼓勵保護自然生態系統
37.對林區的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8.對森林消防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39.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比照公園免征土地使用稅。
40.對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服務優化資源配置結構
(九)促進礦產資源高效利用
41.貫徹資源稅法,鞏固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成果,實現稅收與礦產資源價格掛鉤,構建有效的稅收自動調節機制,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42.對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對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 30%資源稅,對稠油、高凝油減征 40%資源稅。
43.對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暫減征50%資源稅,對開采伴生礦減征30%資源稅,對開采低品位礦減征40%資源稅,對開采尾礦減征50%資源稅。
(十)強化土地資源保護
44.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促進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
45.強化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對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占用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加按150%征收。
46.鼓勵臨時占用耕地后復墾,對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47.鼓勵損毀耕地復墾或修復,對自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十一)大力推進節能節水
48.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等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9.對綜合利用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液等生產再生水銷售的,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50.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51.穩步推進水資源費改稅,完善水價格形成機制,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
(十二)促進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52.征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和開發利用活動。
53.征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持水利工程建設和水力發電。
54.對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55.對利用垃圾及其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電力、熱力銷售的,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56.對利用農林剩余物及其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燃料、電力、熱力銷售的,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57.對利用污水、污泥及其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燃料、電力、熱力銷售的,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的政策。
58.對符合條件的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59.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農網還貸資金等4項針對電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十三)鼓勵加強合同能源管理
60.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61.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低碳生活方式
(十四)培養綠色生活理念
62.對汽車、摩托車、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消耗資源、影響生態環境的消費品,征收消費稅。
63.將電池、涂料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等環保電池免征消費稅。
64.對收購煙葉的單位征收煙葉稅。
65.對生產、委托加工卷煙、雪茄煙、煙絲等應稅消費品的征收消費稅。
(十五)支持綠色出行方式
66.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暫免征收車輛購置稅。
67.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船稅。
68.對節能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
69.對新能源船舶免征車船稅。
70.對灑水車、清洗車、垃圾車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環衛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十六)推動發展綠色建筑
71.對銷售自產的列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新型墻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2.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于420克/升 (含)的涂料免征消費稅。
73.對裝配式建筑和綠色建筑,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超過1.5%的,各地可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在現行預征率基礎上下調0.2個百分點。
(十七)支持溫室氣體減排國際合作
74.對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75.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規定比例上繳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符合規定的,其實施該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服務構建綠色創新體系
(十八)支持綠色技術研發
76.對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77.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78.對重點扶持的綠色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綠色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九)促進綠色創新成果加快轉化
79.對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0.以綠色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責任編輯:陸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