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起草《關于公用事業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近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用事業是為社會公眾生產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者服務的一系列行業的統稱,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廣播電視、公共交通等行業,多數具有自然壟斷環節。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執法一司濫用行為執法二處副處長陳倩婷表示,由于公用事業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點,其壟斷行為的類型、表現和損害均呈現一定特殊性,有必要聚焦公用事業領域壟斷問題,制定專門的反壟斷指南,進一步把握公用事業領域特點和市場競爭規律,細化壟斷行為認定規則,增強反壟斷執法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關于公用事業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對于公用事業領域可能存在的壟斷協議行為具體表現進行細化,有助于公用事業經營者準確識別法律風險。
陳倩婷表示,根據執法實踐,公用事業領域的壟斷協議行為以橫向壟斷協議為主。所謂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實施的壟斷協議,在公用事業領域較多出現在瓶裝燃氣行業,常表現為某一地區若干家瓶裝燃氣經營者通過口頭約定、召開會議、簽訂自律公約等方式,固定銷售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或者利潤水平,或者通過合作經營、組建聯合體等方式劃分銷售地域范圍或者銷售對象、劃分市場份額或者分配利潤。對此,《指南》征求意見稿作出了針對性規定。
規范公用事業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市場監管總局介紹,公用事業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較為多發,特別是在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行業。
此次《關于公用事業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針對公用事業領域不公平高價、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和差別待遇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考慮因素逐項作出細化。
無正當理由將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市場監管總局介紹,《關于公用事業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還針對性列舉了認定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時常見的“正當理由”,及通常不能認定為“正當理由”的情形。
陳倩婷表示,《指南》征求意見稿專條列舉了認定正當理由可以考慮的相關因素,如有關行為為法律、法規所規定,符合正當的行業慣例和交易習慣等。
市場監管總局介紹,結合執法實踐,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一般不能認定為“正當理由”的情形。
陳倩婷認為,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以保障安全為由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一般不能認定為正當理由,除非經營者能夠證明該行為為保障安全所必需。
責任編輯:王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