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查批準了《宣城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提出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和資金保障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宣城市傳統村落資源豐富,有67個村入選中國傳統村落名錄、104個村入選省傳統村落名錄,入選數居全省第二位。《條例》提出,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和資金保障機制。同時,明確市、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構建市、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鄉鎮、村共同發力、齊抓共管的傳統村落保護工作機制。
《條例》提出,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政府應組織編制并實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并與村莊規劃、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相銜接,推動多規合一。《條例》堅持整體保護的總體要求,將保護范圍劃分為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針對不同保護對象實施分級、分類保護,對傳統建筑實施名錄管理。在經費投入方面,《條例》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將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整合各類涉及傳統村落的財政專項資金,用于保護利用工作。《條例》還規定,傳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自籌資金修繕傳統建筑的,政府可以給予財政補助。(記者 范孝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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