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華網安徽頻道從蕪湖市紀委獲悉,蕪湖市通報三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具體如下:
三山區保定街道鴨棚村黨總支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黃兆云,黨總支原副書記鮑光明職務侵占問題。2010年底至2012年8月,時任鴨棚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黃兆云,黨總支副書記鮑光明合謀,伙同其他村干部,利用協助政府組織土地清表工作的職務之便,冒用他人名義承接土地清表工程,侵吞政府撥付的工程款46萬元予以私分,黃兆云分得16萬元,鮑光明分得23萬元。三山區紀委給予黃兆云、鮑光明開除黨籍處分。三山區人民法院判處黃兆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處鮑光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蕪湖縣陶辛鎮敬老院原副院長奚興旺挪用公款問題。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奚興旺在任陶辛鎮敬老院副院長(負責財務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方式,分五次將民政部門撥給該院城鎮低保補助、五保戶補助款及生活補助共計19萬元挪作個人使用,其中17萬元借給他人獲取利息,其余資金用于生活開支。蕪湖縣紀委給予奚興旺開除黨籍處分。蕪湖縣人民法院判處奚興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南陵縣煙墩鎮劉店村黨總支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朱正宏伙同他人貪污問題。2009年至2013年,朱正宏伙同該村黨總支原副書記張時旺、村委會委員潘小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以虛開作業單、虛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政府財政資金,侵吞公款7.5萬元,三人每人分得2.5萬元。2009年,朱正宏伙同張時旺、潘小三利用保管葛滬線直流綜合改造工程補償款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1.2萬元,每人分得0.4萬元。南陵縣紀委給予朱正宏、張時旺、潘小三開除黨籍處分。南陵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朱正宏、張時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潘小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蕪湖市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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