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金融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地緣政治、大國博弈與數字革命等多重因素,推動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變,由于我國在金融法律體系、金融監管體系和金融風險處置體制機制等方面尚有一些薄弱環節亟待加強,國家金融安全面臨著諸多風險與挑戰。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金融法治工作作出全面系統部署,將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等作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核心舉措。新征程上,應立足新時代我國金融安全風險防范化解實踐,樹立動態協同的金融法治觀,不斷強化國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
把握好兩對重要關系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指出,要著力推進金融高水平開放,確保國家金融和經濟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金融領域法治建設步伐顯著加快,在金融法治理論研究和金融風險防范化解方面取得豐富成果。但面對復雜多變的金融風險和接踵而至的巨大挑戰,當前經濟金融風險隱患仍然存在,尤其是金融監管和治理能力薄弱問題較為突出。加強國家金融安全的法治建設,需要深刻認識并妥善處理國家金融安全與國家安全的關系、國家金融安全與對外開放的關系。
國家安全是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的基礎,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系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一件帶有戰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決定》進一步強調要“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強化監管責任和問責制度,加強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這一系列論述反映了黨對新時代金融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也反映出金融法治在維護和保障國家高水平安全過程中應發揮重要作用。金融安全既是經濟安全的具體方面,也與總體國家安全觀下的其他國家安全領域有著緊密的關聯,是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切實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關鍵。
國家金融安全是推進金融高水平開放的底線。金融高水平對外開放是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實現金融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十九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提高金融業全球競爭能力,擴大金融高水平雙向開放,提高開放條件下經濟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風險能力,提高參與國際金融治理能力。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的“八個堅持”,將“堅持統籌金融開放和安全”作為重要組成部分,明確要著力推進金融高水平開放,確保國家金融和經濟安全。《決定》為法治保障金融高水平開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特別提出要強化開放條件下金融安全機制。這些都表明,推進金融高水平開放,必須將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作為前提和基礎。
關注金融科技的風險監管
政府進行金融監管的必要性源于負外部性效應、信息不對稱等金融市場的不完全性,以及風險易積聚性、易爆發性等金融體系的脆弱性。作為市場活動的金融與作為監管者的政府之間的互動規律,決定了金融安全必須由金融法治加以保障。現代金融強國建設背景下的金融安全,具有三個基本特征。一是科學性,即金融安全的界定與維護都需要遵循金融基本原理和規律;二是發展性,即金融安全的內涵與外延隨著經濟社會演變、國際國內形勢及重要金融危機事件而不斷發展;三是統籌性,即金融安全囊括傳統與新型、國際與國內等多種風險類別,較之于金融穩定內涵更豐富、維度更全面。
金融監管的客體是充滿技術性、復雜性、發展迅速的動態金融市場。隨著區塊鏈、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深度賦能金融服務全流程,金融科技所帶來的國家金融風險形態日趨復雜。一方面,金融科技在與信貸、理財等傳統金融活動緊密結合下成為傳統金融風險的放大器,大量中小金融機構的科技外包合作模式也成為金融風險的主要傳導來源,可能進一步加速整個金融體系的期限錯配與貨幣錯配;另一方面,科技賦能下涌現出新的市場中介主體、金融體系中的新網絡節點,其業務范疇與其他金融機構有廣泛而深入的關聯,由此出現金融云服務和網絡基礎設施的運營服務風險,形成金融與網絡市場、金融與實體經濟的風險外溢與風險交織,進一步加快風險傳導速度和蔓延程度。
防范化解金融科技應用這一類新型國家金融安全風險,需要注重金融法治的動態性與協同性,從而形成多層次的法治應對。在金融網絡與基礎設施安全這一外層,應努力提高金融部門的網絡韌性,減少金融中介機構之間的復雜關聯性,形塑出保障技術服務多樣性的金融監管規則,形成與市場發展、技術發展“同頻共振”的金融科技監管模式。在金融科技創新行為這一中層,應形成法律和行業標準共同作用的金融科技安全規范體系,以及金融機構監管、數據安全保護和新興科技治理的協同執法體系。在金融服務行為這一內層,應將執行金融活動的企業作為監管切入點,基于“活動”和“實體”的監管并重而行,同時保障各金融監管部門協同利用科技手段有效識別和精準鎖定金融風險。
樹立動態協同的金融法治觀
面對金融改革發展穩定任務日益繁重的現實情況,應當以動態協同的金融法治觀保障國家金融安全,強調金融法治發展的與時俱進和守正創新。金融市場的試錯、容錯、糾錯等多樣化現實需求,決定了需要行政、社會和市場三類機制之間的深度嵌入與有效互動,以治理動態性應對金融市場動態性。同時,動態協同的金融法治觀還對應著國家金融安全結構與功能的動態性,需要從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系統性、動態性的視角思考。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應當將在法治軌道上實現國家金融治理的現代化作為動態協同金融法治觀的基本方向,注重全面覆蓋境內市場與境外市場、金融安全與科技創新以及金融市場與基礎設施等場景。以動態協同的金融法治觀保障國家金融安全,體現在金融法律制定、金融監管執法和金融對外開放的全過程中。
一是金融法律制定的動態協同。在制定金融領域基本性法律的基礎上建立定期修法機制,是不斷適應金融發展實踐需要的有效舉措,以實現金融市場實際需求與立法程序之間的平衡。具體來看,應當將金融法作為金融領域的基本性法律,與其他金融法律法規共同構成完備有效的金融法律體系。同時,建立定期修法機制,通過提高金融法律修改頻率實現金融領域立法的動態調整,實現立法對金融市場發展現實需求和風險防控目標的高效適配。此外,應當推動金融法律規范與金融倫理指引的融合:由金融法律以強制性規范保障基本秩序,明確金融科技發展、金融資本流向的“剛性底線”;由金融倫理以社會價值的普遍認同塑造合法性基礎,為金融風險圈定“柔性邊界”;將反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金融公平理念的倫理要求及時上升成為法律原則和規則,賦予其可執行效力。
二是金融監管執法的動態協同。首先,要減少監管機構與市場主體之間、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避免因信息獲取者之間的數據差而產生監管信息差、知識差,緩解監管制度和執法實踐相較市場創新的滯后性。其次,優化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同聯動。通過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明確中央金融委員會在金融安全與發展中的統籌協調角色,發揮中國人民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審慎監管職責,落實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統籌負責職責,建設健全與央行、證監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實現監管權力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協同。最后,推動金融監管機構與數據監管機構開展執法協作,與國家數據局等數據流通利用機構做好金融數據流通頂層設計,以數據監管與金融監管的跨領域、跨部門協同,保障數據與金融在要素資源層面的共同發展。
三是金融對外開放的動態協同。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順應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制度型開放,打造透明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首先,應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在金融領域實現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相通相容,優化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其次,深化開放條件下金融安全工作的協調體制機制,強化海外利益和金融投資風險預警、防控、保護體制機制,加強金融安全領域國際執法合作,健全金融領域的反制裁、反干涉和反“長臂管轄”機制。最后,積極參與并引領國際金融治理,主導完善金磚國家應急儲備安排,提升金磚國家共同應對外部金融沖擊的能力,并在跨境支付、數字人民幣推廣、綠色金融等多個主題下拓展金磚國家的金融市場互通與監管合作,為合力應對國際金融風險提供中國方案。
(作者:郭靂,系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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