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7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辦法》規定了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實施主體,以及提級調查、掛牌督辦、整改評估等方面工作機制。原則上,特別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國務院派出調查評估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授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實施;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較大、一般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視情組織實施。
《辦法》明確,對性質嚴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公眾質疑災害原因或者傷亡人數、相關工程或者基礎設施可能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相關人員在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職瀆職等的重大自然災害,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提級調查評估。
《辦法》要求,對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的有關典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掛牌督辦,并視情派出工作組督促指導。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掛牌督辦的具體工作。
《辦法》強調,有關地方和部門要針對調查評估中查明的問題短板,積極落實整改,及時評估整改情況,確保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地見效,促進災害防范應對責任真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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